作案當天11時30分許,楊瑞喜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控制。
據了解,6名死者中,有兩人在楊瑞喜的“死亡名單”中。
此外,法院還查明,在案發(fā)前兩日,楊瑞喜曾分別趕往“死亡名單”中涉及的其他人的住處行兇,因故未能得逞。
法院“拒絕”輕判
法院審理后認為,楊瑞喜雖有人格障礙,但其作案時辨認、控制能力存在,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,故不能據此對其從輕處罰。對于受害方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,其中涉及的死亡賠償金、被扶養(yǎng)人生活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,因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,法院不予支持。民事賠償中所提喪葬費訴請,法院根據政府相關最新統計數據依法予以判賠。
近日,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